女兒出嫁,能不能分到拆遷征地款?法院這樣解決……

2019-04-15 來源:泰州裝飾招標網

雖然我國法律明文規(guī)定男女平等


但是不少地方仍然奉行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特別是在征地拆遷領域


常見的就是


外嫁女分不到拆遷征地款


那么嫁出去的女兒真的分不到征地款嗎?


日前,泰興市人民法院濟川法庭就接手了這樣一起案件,女兒為拿到屬于自己的拆遷征地款,將父親告了。


案件還原


這起糾紛案的原、被告雙方系父女關系,原告的生母在原告出生后不久便離家改嫁他人。1992年分田到戶時,被告名下只有原、被告兩人的份額。2015年,政府征用土地,原、被告父女名下的土地共獲得土地征用補償款80000元。村委會在組織測量土地和發(fā)放征地補償款時,將補償款全部劃至父親名下。因原告現(xiàn)在離婚獨居,生活較為困難,故向被告提出將她應得的土地征用補償款給她,但被告予以拒絕。經村干部及親友調解無果后,女兒一紙訴狀將父親告上了法院。



在進行雙方調解時,承辦法官了解到,被告父親認為原告女兒已經外嫁,且已有兩年之久未回家探望他,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所以無權再主張土地征用補償款。


承辦法官耐心向被告釋明,原告雖然外嫁,但外嫁后未在當?shù)刂匦鲁邪恋?,仍然對原承包地享有權利?/strong>同時,承辦法官也對原告提出批評建議,向其釋明贍養(yǎng)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平時應當多關心多探望老人。


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解說,本案得以調解成功,順利化解了父女之間的積怨,維護了家庭和諧,被告最終能老有所養(yǎng),原告的合法權利也得到了保障,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下面,關于拆遷征地補償相關權利最權威的法律說明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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